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計算折舊費用。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第3199號碼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
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計算折舊費用。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第3199號碼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同項設備號碼第3193號之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次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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