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與一般存證信函的差異,在於律師函撰寫者擁有律師身份,一般存
證信函則是任何人皆可入門,最重要的是,律師函內包含律師於實務上的專
業見解,以及書函的最後都會蓋上該律師的「身份章」,表明了案件「已
有律師介入」,對於收件人(對照)可達到「高度威嚇」的效果,當然收件人
可別以為這只是單純威嚇而置之不理,基本上會花錢請律師寫函的,差不多
就是要跟你上法院一決生死了。
|
律師函的功用與說服力 |
律師函意指當事人之一方委託律師具名告知他方或其他特定對象一定法律事項之函件。乃由專業律師依照當事人委託之內容及希望傳達之意旨審慎撰擬而成。律師函是一種極為正式之法律文件,委託之當事人通常期待以此發函表示自己嚴正之立場並期待對方予以重視。
※律師函的功用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之功用類似,均在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但律師函因為有律師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之投入,所以對於如何適切傳達意思、拿捏分寸、知所進退均較為得體,對於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亦較有幫助。尤其,大多數法律行為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成立、如何進行等有時並不容易證明,此時如能以律師函證明意思表示之內容,即相當簡便有力。
※律師函之撰擬、寄送
律師函如同存證信函可使用之範圍包羅萬象,諸如:契約不履行的催告、解除、終止,抑或發現買受之物有瑕疵時通知出賣人等各種日常生活之法律糾紛,或保障權益之聲明等等。
但由於僅有律師方得寄發律師函,因此有寄發律師函需要者,應將其欲撰寫於律師函之內容(諸如: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內容及欲傳達之內容)告知其所委任之律師,再由律師以法律專業用語撰寫後寄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