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支票、遺失股票、證券遺失登報全國版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遺失支票,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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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股票遺失如何處理:
股票掛失補發處理步驟:
一、報案(管轄地治安單位)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報案證明須詳細填載:
1.掛失股票公司名稱
2.掛失股東姓名
3.掛失股數及張數
4.掛失股票號碼
(如不詳;已過戶者可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單位查詢,未過戶者向買進券商查詢)
二、掛失(股務單位 )
已過戶請檢附:
1.報案證明書
2.填『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章)
3.原留印鑑(若股票掛失通知書未蓋章者,須加附)
末過戶請檢附:
1.報案證明書
2.新印鑑卡、身份證正反影本
3.填『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章)
4.買進報告書(如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本人未能親自辦理者;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均應加蓋原留印鑑。】
三、聲請公示催告(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1.備妥身分證、印章、股務單位所核發之掛失函,至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收到股務單位掛失函文後,需於五日內辦理)
2.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或依法院範本)填寫正、副本。
3.將正、副本聲請狀及一、二聯繳費單連同聲請費1000元、雙掛號郵票28元,送交服務中心審核後蓋收狀章,取回副聲請狀及第二聯繳費收據。
【※持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送至股務代理單位。】
四、「公示催告」登報(國際報紙廣告社)
1.核對法院寄來之[公示催告],請詳細核對姓名、股數、股號…等,如有錯誤應速請法院更正。
2.將[公示催告]內容全文刊登於報紙一天,請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國際報紙廣告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三份掛號郵寄到您府上。
3.將刊登的報紙,整版留存三份
【※股務代理一份、法院一份、發行公司一份】
五、聲請「除權判決」(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催告期間屆滿後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及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法院不另行通知,如逾期將重行登報等候,反之,提早亦會遭駁回)
1.購買民事書狀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依法院提供範本填寫)。
2.將除權判決聲請狀及第一、二聯繳費單連同聲請費1000元、郵票56元送交服務中心審核後蓋收狀章,取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聲請後約10日內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出庭判決後約15日內收到除權判決】
六、聲請「補發股票」(股務單位)
1.填『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須蓋上原留印鑑章)
2.持[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一份
3.掛失期間所配發之股利,需填『股票領取單』或『現金股利領據』(須蓋上原留印鑑章)
【※應將所有檢附給股務單位的文件備齊(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公示催告裁定文及登報整版報紙一份、除權判決正本及影本一份),如有缺件者;請填寫切結書方能補發。】
支票遺失如何處理:
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權利人應為以下步驟: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
1.票據喪失經過。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國際報紙廣告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請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國際報紙廣告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三份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二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
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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