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登報,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登報,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報紙廣告,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夫妻財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登報,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登報,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報紙廣告,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公告.離婚、履行同居海外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專刊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等法院公告登報代理全國通行日報各種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可配合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大小不拘。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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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立登記 -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 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 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 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 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 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9. 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 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法人變更登記 -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社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變更登記應附送之文件: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事項之文件。
2.董事會議紀錄。
3.董事名冊一份(連任及新任董事均應列入)。
4.新任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連任董事住所變更者仍應附送其謄本)。
5.新任董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
6.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
7.財產目錄(設立登記時經提出財產已移轉為法人名義及其財產無增減者免提)。
8.法人於變更登記程序完畢後,應繳回原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換領新證書。
解散登記 - 財團法人解散 社團法人解散
一、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三、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辦理財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清算人任免 清算人變更登記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
一、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北院○登字第1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新北市○○○○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0年度法登社字第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新北市○○○○協會。
二、主事務所: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
三、目的:以推廣文教服務、提昇藝文內涵、促進地方文教公益相關事項為本會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北府社團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00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常務理事 ○○○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常務理事 ○○○ 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
理 事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理 事 ○○○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之0號。
理 事 ○○○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
理 事 ○○○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理 事 ○○○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理 事 ○○○ 台北市○○區○○街00巷0之0號0樓。
常務監事 ○○○ 台北市○○區○○路○○巷0之0號。
監 事 ○○○ 苗栗縣○○鄉○○村○○00之0號。
監 事 ○○○ 台北市大○○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北院○登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白嘉靈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督教環球廣播事工協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
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0年度法登他字第00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6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 ○○○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董 事 ○○○ 台北市○○區○○街0巷00號00樓。
董 事 ○○○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董 事 ○○○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董 事 ○○○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董 事 ○○○ 新北市○○區○○路000號。
董 事 ○○○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董 事 ○○○ 台北市○○區○○街0段0巷0號0樓之0。
董 事 ○○○ 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
三、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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