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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一、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巿、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二、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雙掛號送達郵票(郵票以實際應受送達人數添加一份,信封由本院供應),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註: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一)秘台廳民三字第三0一六五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0九一00七二0五0號函檢附「研商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證明後相關機關之替代措施及宣導事宜會議」之決議。
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關於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提存業務之替代措施: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
二、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認之授權書。
提存所公告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OO0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任○○○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