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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如何申請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應向國稅局聲請列出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明細。
限定繼承除了應具聲請狀於繼承開始三月內向法院聲請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檢同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一併提出。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被繼承人除戶籍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時,尚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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