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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000 罰鍰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行為將處
隨著智慧型手機逐漸普及,許多汽、機車駕駛人常會在駕駛途中,始用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諸多交通事故,因此,立法院在昨天即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針對該情況處汽車駕駛三千元、機車一千元罰鍰外,對於駕駛人闖越平交道的行為,也加重相關的罰鍰規定。
依照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不遵守看守人員的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而在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是仿效酒駕方式,將罰鍰大幅提高為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
此外,近期因為酒駕肇事的案件頻繁發生,進而引發社會強烈不滿,因此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原本規定,汽車駕駛有同條第1項各款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的限制,也將改為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以期能讓各界繼續重視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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