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
2014/2/13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按土地使用情形,認列當期費用或遞延費用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營利事業遂利用銀行借款之資金購買土地,購入土地或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其借款利息因土地使用情形不同,於稅務處理上亦有差別。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為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營利事業購入土地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土地係以投資賺取價差或閒置不用,則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將未作營業使用閒置土地14億餘元,自固定資產重新分類為其他資產,惟購置該閒置土地利息1,700萬餘元仍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700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未作營業使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自固定資產科目歸類為其他資產科目,則應注意該土地借款之利息是否一併自利息費用科目轉為遞延費用科目,並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2/13-10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自103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了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之作業,自103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03年3月15日止 (103年3月1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17日),有此需求的民眾可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或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國稅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102年度滿20歲,及100、101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國稅局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2年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民眾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申請期間(2月15日至3月15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此外,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已勾選夫妻分居,其102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俾進一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需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2014/2/12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買賣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方式,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地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其判斷認定原則,依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納稅義務人,如符上述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以買進賣出方式從事房地買賣要件,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而補稅送罰。
2014/2/11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之認定
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未盡相同,是否屬醫療業務之範疇。
國稅局說明表示,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依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2014/2/11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或是增資時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但要注意,所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此外,農曆年節剛過,大部分的公司老闆都會在春節前舉辦尾牙宴請員工聚餐,究竟尾牙聚餐費用能不能列報職工福利呢?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照前開查核準則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委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是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的規定,尾牙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的活動,並非一般由職委會主辦的聚餐活動,所以勞委會規定尾牙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此國稅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不論是否成立職委會,尾牙聚餐費用均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為宜。
2014/2/11汽車旅館業者所收取營業收入應誠實申報,如涉有短漏報情事,將遭補稅及處罰
實務上汽車旅館業者提供顧客住宿或休息,如公司行號需要報帳,才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如針對個人,往往以索取統一發票需加收額外5%營業稅為由,致個人消費者無意願索取統一發票,以達其逃漏稅的目的。
國稅局表示,查核時常發現汽車旅館業者將漏報之營業收入存放於外圍銀行帳戶,藉以規避稽徵機關之查核。該局提醒業者,稅捐稽徵人員仍可透過追查銀行存款資金,並配合當期使用之礦泉水耗用瓶數及被單洗滌件數等方式,查核有無涉及短、漏報之情事。
汽車旅館業者規避稅捐情事已違反稅法規定及社會正義,除稽徵機關主動查核外,民眾若發現不法逃漏稅事證,可向轄內各分局、稽徵所舉發,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
2014/2/11稅款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記得按期繳納
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時,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二至六十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
國稅局說明,轄區內欠稅人王君日前因經濟狀況不佳,以致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於滯納期滿移送後經稽徵機關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君到該分署報到陳述後,向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分署酌情同意王君立據擔保書後予以分期繳納,並告知王君如果其中一期不履行繳納義務,則視為全部到期,將廢止分期之權利。但王君於繳納第三期稅款後即置之不理,行政執行分署於是廢止其分期,並將王君持有之不動產予以拍賣,因該不動產拍賣案係經第三次拍賣始拍定,拍定價格較房屋市場成交價低,致王君遭受更大之財產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欠稅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稅款,如果申請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應再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詢問,尋求其它解決方法,避免因被廢止分期繳納,致遭到其他方式強制執行稅款,得不償失。
2014/2/11員工國外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業務關係到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視為公司支付員工之勞務報酬?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2014/2/11法院准予之清算完結備查不等於欠稅即應註銷
國稅局指出,公司經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雖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惟該清算完結屬備案性質,倘清算人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則清算人之職務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國稅局說明,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除須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並應就公司之財產情形詳予檢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等。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公司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申報該判決確定之銷售收入,顯有隱匿公司所得情事,其漏報之所得3千餘萬元,屬剩餘財產之一,於清算人職務範圍,本應於辦理清算時,將該違漏所得辦理更正,再以更正後之財務報表作為分配之依據;倘清算人未將違漏所得列入其資產,而填具不實之表冊,於分配清算公司財產時,未將該項所得供清償債務分配予債權人,縱已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其清算人責任並未因而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欠稅自不得註銷,稽徵機關仍應繼續對其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故該公司主張已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要求停止欠稅執行,顯係對合法清算完結之認知有所誤解。
公司因解散而辦理清算事宜,仍應誠實報繳稅,勿心存僥倖,否則雖已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漏報所得逃漏稅款,仍視為清算未完結,其欠稅自不得註銷,仍應繼續執行。
2014/2/11買賣納骨塔塔位,要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市民來電詢問,其家族經營納骨塔位買賣業務,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014/2/11-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2014/2/10各大專院校所創辦之校刊、期刊,如有對外提供廣告刊登,收取之廣告費核屬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各大專院校所創辦之校刊、期刊等,如有對外提供廣告刊登收取之廣告費,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大學之校刊,除刊登校內記事相關資訊供校內學員取閱外,另刊登○○補習、○○訓練、○○駕訓班等之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該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