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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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0420

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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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0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依法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負有提示相關帳證、文據之義務,營利事業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毁損或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因未於通知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日結單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供查核,其代表人雖主張因季節性豪雨,導致置存營業場所之帳簿憑證浸濕,已交由環保局清運丟棄,但因未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嗣後仍無法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局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毁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併同災害損失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4/20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楊小姐說股價起起落落,其實沒賺錢,到時候若出售股票有交易損失,可否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國稅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指出,申報股票交易損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另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雖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算,且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2014/4/18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應列為出售土地增益減項,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10餘萬元,經查明該筆損失係為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經該局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予以補稅18餘萬元。

 

2014/4/18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銷貨收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設置國外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經國外發貨倉庫之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盤點之存貨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之數量及金額認定銷貨收入,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之銷貨收入,如能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2014/4/18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之注意事項

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應以股東權益減項之「淨額」提列,始准列報減除。

國稅局於查核某上市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特別盈餘公積800萬元,係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該公司100年度帳上屬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數)2千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8百萬元,則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淨額為正數1千2百萬元,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上市、上櫃公司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

 

2014/4/18屬終審確定民事判決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時,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民事確定判決外,尚須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一般不得上訴案件,則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國稅局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因此,債權人如持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即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2014/4/16財政部對於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之說明

政部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由於夫妻非薪資所得也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之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納稅義務人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該部業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2年3月2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截至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考量租稅法律主義,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作業(如書表格式、電子申報軟體等)業已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準備完成,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亦將於今(103)年4月24日開始寄發,故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102年度仍有效力)有關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2014/4/16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審酌違章行為人情節調整罰度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於103年4月 16日修正發布該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第110條之2第1項、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貨物稅條例第28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部分,按查獲之日前5年內是否經查獲相同(所得稅法)違章情事、1年內查獲相同(貨物稅條例、稅捐稽徵法)違章之次數及故意、過失等,訂定不同罰度。

財政部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所得者,按故意或過失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另就過失情形下,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且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二)營利事業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按故意、過失訂定不同之裁罰倍數(第110條之2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處罰鍰案件,其非屬故意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違反扣繳規定者,得依現行處罰倍數再行酌減20%處罰(第114條)。
(四)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貨物稅條例部分
針對依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報告不實及未依規定保有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原始憑證者等情形,按1年內查獲之次數(第1次、第2次、第3次及以後各次)訂定不同之裁罰金額(第28條第2項至第4項)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針對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按1年內查獲相同違章之次數(第1次、第2次、第3次以上)訂定不同之裁罰金額(第4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2014/4/16醫院附設養護中心長期照護之照護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列舉扣除。

 

2014/4/16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百分之十應納稅額之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該公司未將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列入申報,致該公司有漏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核定補徵之百分之十未分配盈餘稅款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就漏報之未分配盈餘裁處罰鍰。惟公司主張其漏報之98年度未分配盈餘,已於查獲年度(101年)分配予股東,該已分配之盈餘部分應可自98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98年)之次一會計年度(99年)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本案該公司遲至查獲年度(101年)始分配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合,故本案仍應就未分配之盈餘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稅後純益,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倘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2014/4/15夫或妻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辦理所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夫妻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稅義務人承擔

國稅局表示:由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於夫妻間係採合併報繳制,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夫妻可自行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後,他方即成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僅由經選定之夫或妻負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為稅捐核退、補徵或欠稅執行之對象,倘當年度結算申報有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稽徵機關會以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之主體即處罰的對象,因為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之規定,具有公法強制性質。基於適法性之考量,申報時有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選擇,除於結算申報期間更正其原申報,或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否則是不許事後變更。

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夫妻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經該局某稽徵所第1次依申報數核定退稅金額十餘萬元;次年因後到所得資料,再歸戶核定所得總額六十餘萬元,因無應補稅額,甲君未提起異議。嗣因其配偶乙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黃金批發業務,經該局查獲當年度漏報營業收入,核定乙君營利所得一千餘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五百餘萬元。甲君主張本次補徵稅款之所得為乙君,應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案經該稽徵所否准變更納稅義務人之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最遲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得申請變更,逾該期限,即不容許再為變更。所以夫妻合併申報時,對於納稅義務人的選定宜審慎為之,以免生日後遭補稅或處罰,不能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

 

 

2014/4/15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兄之小孩(姪)乙君等6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等6人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不具家長家屬關係,而且他們的父母100年度有相當的所得,名下亦有多筆土地及房屋,並不是無能力扶養,又甲君也無法舉證與乙君等6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事實,因此剔除乙君等6人之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姪兒的父母背負銀行債務,遂由其支應他們的學費及生活費,請准予追認免稅額,案經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留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4/4/15藉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國稅局表示,民眾藉由低報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國稅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至於申報計算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01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臺中市土地,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惟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該局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係買方給予之土地介紹服務費。由於計算特銷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特銷稅並處罰鍰。

 

2014/4/15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5月申報期將屆,特別整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提供民眾報稅參考: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單身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
一 0~520,000       × 5%-0
二 520,001~1,170,000   × 12%-36,400
三 1,170,001~2,350,000  × 20%-130,000
四 2,350,001~4,400,000  × 30%-365,000
五 4,400,001以上      × 40%-805,000

 

2014/4/15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失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供民眾報稅參考。
該局整理常見疏失說明如下:
一、申報方式錯誤:
(一)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二)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二、免稅額適用上的錯誤:
(一)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免稅額。
(二) 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的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其他親屬。
三、申報扣除額的錯誤:
(一)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的保險費或將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 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三) 誤將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支出等非醫療性質的費用申報醫療費用;另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
(四) 誤以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四、漏報所得:
(一)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三)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的小規模查定課徵營利所得、利息所得)

 

2014/4/15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2014/4/15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為確保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該條但書明定,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應追繳應納稅賦。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4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徵遺產稅,嗣該農地於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被法院拍賣,即繼承人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法令「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論其移轉予第三人之原因為買賣、拍賣、贈與或信託,皆屬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於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稽徵機關會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農地有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情形,稽徵機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能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不會被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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