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得否列報扶養大陸地區之繼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之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繼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之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繼父母屬直系姻親尊親屬,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繼父母,如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繼父母之免稅額,須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親屬關係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則無法審查及核認該項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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