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的颱風假規範為勞資雙方提供了指引,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員工的出勤和薪資問題。應依據政府公告和法規,保障員工的安全同時避免勞資糾紛
颱風天是台灣常見的自然災害,面對颱風假,企業和員工都需要了解相關規範,尤其是薪資處理、補班要求以及颱風假期間的勞動法規。勞動部為此制定了一系列規範,幫助企業和員工應對颱風天的各種狀況。
颱風假定義是指當中央氣象局發佈颱風警報且政府宣布某地區停止上班時,員工可以依法享有假期。這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安全,避免他們在極端天氣下冒險出門上班。一般來說,颱風假不適用於所有行業,例如醫療、消防、運輸等行業,這些行業在特殊情況下仍需維持運營。
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寫明,颱風假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各縣市政府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但該法適用範圍僅限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及私立學校」,因此民間企業依法律上不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
在颱風天,地方政府會根據實際氣候情況發布停班停課公告。這些公告對於企業和員工都有法律效力,並影響員工的出勤與薪資狀況,根據勞動部颱風假薪水規定,若颱風假日是由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日,則員工在這天應依法領取全薪。
如果颱風警報並未針對某一地區發布停班停課的通知,但企業自行決定停止營業,按照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這也應該被視為企業方面的決定,員工不應承擔此決定的薪資損失,如扣除全勤獎金、補班等處理,仍應依法領取當天的工資。
以下是颱風天出勤與未出勤的主要規範:
未發布停班停課情況下,若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按時到公司工作,則薪資按照一般日常薪資計算。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颱風假期間上班的員工應享有額外的薪資補償。具體來說,若企業在颱風假期間仍要求員工上班,應依照颱風天上班兩倍薪資標準的進行支付。這是因為在特殊天氣下工作,員工面臨更高的風險,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依據《勞基法》規定,若企業在颱風天仍要求員工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兩種方式:
若員工在颱風假期間加班,則應依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再加上颱風天的雙倍工資。即第一兩小時為平時時薪1.33倍,之後的時數為1.66倍,並在此基礎上加倍計算。
若地方政府發布了停班停課公告,企業不得要求員工上班。此時,應支付全薪給員工,不得扣薪。
若政府未公告停班,但員工因居住地風險或交通不便,選擇請假,則該請假應按照企業內部規定處理,並可考慮以下幾種假別:
颱風假屬於天災影響的強制放假,因此員工在放颱風假後不需要補班。但如果政府後續公告補班日期,則企業需配合補班。但這些補班規定通常僅針對政府機關或學校,企業是否要求員工補班,則需依照企業內部規定和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因此,當地方政府正式發布停班停課的颱風假公告時,企業不僅需要讓員工休假,還必須支付正常工資,並無權單方面要求補班。
當颱風假公告的居住地與上班地點不同時,規範會依據不同情況來處理。以下是相關條列說明:
為了避免在颱風天發生勞資糾紛,企業應該提前制定相關的應變措施,並與員工明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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