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為協助國民修繕住宅,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之住宅法第八條第一項:「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及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補貼額度、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 訂定一定年限老舊住宅增加評點權重、家庭成員及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二、訂定申請修繕住宅之設施設備項目。(草案第四條)
三、 明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之條件及檢附之書件。(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四、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五、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之補貼程序。(草案第八條)
六、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草案第九條)
七、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程序及額度。(草案第十條)
八、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評點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事項及審查程序。(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繼受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條件申請者之戶籍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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