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7月1號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93年7月1號
法條每天在修.但真正大改變是在93年7月1
專利在93年7月1號前.所有專利都是實際審查.而且核准後都是先公告3個月.再來領證.但93年7月1號後.變成先領證後公告.所以從此後沒有異議制度.只有舉發制度.外加新型專利變成登錄制.所以你後來看到的新型專利證書都是M開頭.
然後新型專利期限也從12年改成10年.法條如下:
( 第一百十三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商標自從93年7月1號後.也是先領證後公告.註冊公告可以異議.公告後評定制度.然後所有聯合商標.防護商標都沒有了.只有正商標.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證明標章..
順便補充:商標申請中也看的到.以前是不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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