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任 契 約 書 l 甲方 : 立委任契約書人 l 乙方 : 基準企
時間電價評估、申辦:
一、 基準企業有限公司 向台電申辦用電種類變更事宜,雙方需訂定委任契約
二、客戶經由本公司分析說明後,已充分瞭解目前台電表燈非時間電價與時間電價之電費計價差異,
故委託向台電辦理 表燈時間電價申請
三、本公司提供客戶之服務如下:
(1)資料查詢 (2)負載測試 (3)評估分析 (4)申辦事宜 (5)換表施工 (6)追蹤管理
四、基準企業有限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為客戶辦理委任事宜,並盡其專業能力為客戶爭取最佳用電權益.
五、客戶應配合提供基準企業有限公司相關用電資料,以供 分析評估有利於客戶之用電計價方式.
六、客戶應付給基準企業有限公司之服務費,按雙方約定 : 改採時間電價後
□“第一年”每期(2個月)電費金額與原表燈計費金額價差之50% 分次計收
□ 台電完成檢驗送電結案後一次付款,每個電表金額 ( )元
附註:1.選用“時間電價”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用“非時間電價”
申辦一年後,若因場所異動,用戶可直接免費向台電辦理取消事宜,(現場變動前先行改回)
2.乙方將定期追蹤負載情形,隨時調整,以確保用戶權益及節費效益
3.乙方採用事後價差收費方式,確保專業暨效益,用戶零負擔、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