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為了復原921震災重建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九二一震災就業重建大軍』,讓失業勞工投入家園重建的工作。民國90年,又將「讓失業者在地永續就業」的概念推動至全國,擴大發展成為更為完備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本方案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如文化保存、工藝推廣、照顧服務或環境保護等,改善地方之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促成在地產業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以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
二、 服務對象:
(一) 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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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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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二)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
三、 計畫類型:
(一) 經濟型計畫: 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 社會型計畫: 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