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扶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著「興利於農、利益眾生」的使命,鼓勵廣泛的台灣農業鏈(農、林、漁、牧)相互選用台灣在地原料
壹、目的
社團法人台灣扶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著「興利於農、利益眾生」的使命,鼓勵廣泛的台灣農業鏈(農、林、漁、牧)相互選用台灣在地原料,並在具備良善的製造環境中,以生產廣受海內外大眾消費市場肯定與喜愛的台灣原產農特產品(含周邊產品及延伸商品,以下同)為最高榮譽,因此,特辦理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並訂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期許經由本會驗證之生產鏈都能成為消費者信賴的品牌,為台灣農業鏈立下共好共榮的典範。
貳、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凡本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者,含法人及自然人,外國企業限法人且提供具同等效力之文件者,以下同)所生產、製造之農特產品皆可向本會申請評選暨驗證,惟其成份必須使用台灣原產且足量之農特產品為原料,並且需符合衛生福利部及本國有關法律規範,評選暨驗證標準由本會訂定,交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委員會執行。
二、送審資料及繳交費用
(一)申請表格一份。
(二)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一份。
(三)依公司法設立之廠商,請提供公司登記資料影本;無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請檢附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檢測報告、專利、得獎紀錄、標準、產地證明/生產履歷、工廠/委託加工廠等認證文件、著作權、相片及型錄等。)
(五)申請表及前述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案一份。
(六)繳交評選暨驗證費用。(由本會授權辦理單位收受)
三、申請方式
(一)檢附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案各一份,郵寄至「社團法人台灣扶農協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組 收」。
(二)申請文件請以A4規格裝訂整齊,另電子檔案(申請書、有關文件、產品照片及型錄等)請以光碟或Email方式寄(送)予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委員會,申請資料概不退回,送審前請自行留底保存。
四、預先告知事項
(一)凡通過評選暨驗證之申請者,倘本辦法變更或修訂時,必須依本辦法變更或修訂後之規定進行補正,因本辦法變更或修訂而未能於已領取之驗證標章貼紙用完前補正,本會即不再給予申請並撤除合約,或於補正後再行開放申請。
(二)本會得定期及不定期對申請者之商品與生產場域進行檢核,對於檢核後必須補正者,申請者必須依本會核定期限補正。未補正者,本會得直接撤除合約及收回驗證標章貼紙,且對於收回之驗證標章貼紙不予退費。
(三)申請者必須依照本會規定使用評驗標章貼紙並具體進行登錄作業。
(四)未能同意預先告知事項者,請勿提出申請。
參、評選作業
評選方式:分為書面審查、現場審查、複審會議等三階段。
一、書面審查:由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委員會依據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初審。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需補正者,應於收到補正通知函件10個工作天內提出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二、現場審查:由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委員會組成現場審查小組,擇日赴生產場域進行商品審查及場域審查。
生產場域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收到補正通知函件15個工作天內提出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三、複審會議:由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委員會依書面審查及現場審查之綜合結果進行複審會議。
1.複審會議通過者,由本會農特產品評選暨驗證組辦理合約簽定手續(含定期及不定期生產場域與商品檢核作業)、驗證作業規範及相關培訓作業。
2.複審會議未通過但可予補正者,申請者應於收到補正通知函件30個工作天內提出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3.複審會議未通過且不予補正者,即予未通過通知函。
肆、評選暨驗證合格之作業進行
一、請合格者繳交保證金,每件商品收受金額由本會授權辧理單位依本辦法保證金運用要點辦理。
二、核發評選暨驗證合格證書一只(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三年有效)。
三、合格者依本會核定產量按月(或按批次)繳納評驗標章貼紙費用予本會授權辦理單位,並核發予評驗標章貼紙。
四、由本會邀請參加各類展售活動、公益活動。
伍、保證金運用要點
一、本會授權辦理單位按商品每件收取之保證金,於申請者之評選暨驗證合格證書效期屆滿或本會撤銷合約等情事發生時,即無息退還。
二、若申請者因不符本會之規範、其商品遭調查或遭檢舉、其他任何疑似不法情事發生,本會得要求授權辦理單位以該保證金全額逕轉為賠償金,除不予退還外,尚不足者,本會及授權辦理單位另依法向申請者追索本會及授權辦理單位之一切損失。
陸、申複作業
申請者對於本會各階段審查作業不服者,得依本會申複流程於接獲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複。
柒、授權辦理單位
一、本會依本辦法之程序授權鉅霖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0252702,以下簡稱本會授權辦理單位)辦理本項農特產品評選及驗證作業。有關一切費用收取及使用應由本會授權辦理單位擬訂並報請本會審核通過後,按程序辦理。
二、申請者對於本會授權辦理單位承本會所辦理之評選暨驗證作業有任何疑義,概由本會為單一窗口。
三、本會對於本辦法及評選暨驗證作業具全責裁量權。
捌、本辦法依107年07月17日本會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