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而論,有關
室內設計的管理,由於缺乏法源,將之納入建築法體系下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而目前從事此一行業的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這也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建築物
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制訂應也是遷就現況的過渡時期的做法,但此管理辦法公布施行至今,既已發現諸多缺失與問題,實應記取經驗,針對這些缺失與問題,儘速謀求對策才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做法可供我們做為參考與借鏡。美、日兩國在此一領域的發展領先世界各國,而在管理制度及專業地位上,美國又勝日本一籌,因此,本研究將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對象,而以日本為輔。
美國是
室內設計(interior
design)的
裝潢發源地。1904 年,出身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 女士開風氣之先,將
室內設計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
室內設計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學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 1994: 4)。1927 年InteriorDesign
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
室內設計」時代。
室內設計公司發展至今,雖然前後時間不到百年,但在各專業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此一領域在美國已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從室內設計養成到
室內設計管理的一套制度。本管理辦法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
室內設計或施工之人員」稱為「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又依其執業範圍之不同而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其中,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而領有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
室內設計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是否有「擴大適用」或甚至超越職權之嫌?而依規定須參加內政部所舉辦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的其他背景者中,從專科以上教師到國中畢業者(只要具備所規定之工作年資而有證明文件)均包括在內,條件設定是否過於寬鬆?另外,曾在大專以上學校修習所規定之課程滿十八學分者,與大專以上所規定之系、科、所畢業(不管曾在所規定之領域修業多少年)其所需具備的工作經驗均同為兩年,是否公平?即使這些都沒有問題,花費一、二萬元,參加為期僅數天的講習,雖經測驗合格取得資格,其成效又如何?是否真能如主管機關所預期的可以毫無問題地執行
室內設計公司專業技術工作?而一旦取得資格,即使從此不再進修或甚至從事此一行業,其資格仍終生有效,合理嗎??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檢討的。
以上七項為建築物
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主要缺失。自
裝潢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由於宣導不周,又未嚴格執行,適用之裝修材料種類、樣式不足,價格又貴,一般民眾能省即省,有些建物幾經換手,而一般人又很少有保存建href="http://www.hfdesign.com.tw">
室內設計」時代。
室內設計公司發展至今,雖然前後時間不到百年,但在各專業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此一領域在美國已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從室內設計養成到
室內設計管理的一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