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一、勘查基地。
Ø二、擬定基地有關地質鑽探需求並依據鑽探資料作結構分析。
Ø三、依建築設計進度,提出結構工程規劃設計之相關進度及階段檢核要點。
Ø四、研擬經濟合理之結構系統及工法建議。
Ø五、進行價值工程評估,提供初步規劃之鋼筋,混凝土及模版數量。
Ø六、依甲方之圖說要求繪製結構設計圖,包括平面圖、基礎圖、基樁圖、梁柱、承重牆壁、樓地
版、樓梯、屋頂等構造元件組成之結構體系及附著於該體系不可分離之其他 構造元件以及其
他雜項圖,暨其他法定必要或甲方指定之 工程圖樣。
Ø七、提供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Ø八、進行結構設計、計算時,應配合建築設計、設備等其他相關工程,並參與工程協調會議。
Ø九、編定工程特訂條款。特訂條款應以簡明之文字、規定工程材料之品質及工程之作法,並使承
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 照施工。
Ø十、提供定稿後施工圖說之結構數量概估。
Ø十一、依相關專業法令規定辦理結構簽證等事宜。
Ø十二、辦理建造執照有關結構部份之審查及外審作業。
Ø十三、配合出席有關結構安全之審查或會勘(鄰損會勘、防災計劃會勘、列席危評審查、縮短工
期會勘、樓層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