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變更解散登記-報紙廣告刊登,登報,刊登公告,廣告刊登,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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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營業設立登記,商業設立登記,工商設立登記,補習班設立登記
主要內容:
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公司執照,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申請手續:
1.先辦妥名稱及所營事業之預查。
2.備具設立登記事項卡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執照。
3. 以公司執照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承辦機關:
公司設立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 外商公司、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 電話:412-116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灣) 電話:049- 2359171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電話:02- 27208889/1999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且本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電話:07-3368333#21
營利事業登記:各縣市政府、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建設局
應備資料:
公司設立登記:
1. 申請書 (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公司章程
5.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6.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7.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8.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營利事業登記: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3.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及建物權狀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6.名稱預查表
7.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8.房屋稅單影本(最新一期)
9.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10.戶籍謄本
11.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12.其他依公司型態不同所需文件
13.規費:新臺幣1000元
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營業人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董監事變更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董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土地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規費
主要內容:
公司經登記之事項如資本、合併、公司所在地、所營事業、名稱、章程、董監事、經理人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手續:
依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辦。
承辦機關:
如公司登記之機關。
公司解散登記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