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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送達
1.原告起訴時或起訴後,被告送達處所不明,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或於外國為送達而無法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囑託辦理而無效者,原告可聲敘其事由,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在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應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第一四九條至第一五二條。
2.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七條)。即當事人得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達成意思表示通知之目的。刊公告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報紙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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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