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強制執行不動產拍賣案 法務部於行政執行署下,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
法務部強制執行不動產拍賣案
法務部於行政執行署下,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等十二個行政執行處,於 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 正式掛牌運作。各區行政執行處主要執掌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OO行政執行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O00年OOOO字第00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00年度OOO字第00000號等之營業稅法執行事件,義務人OOO繼承人OOO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新臺幣(詳附表)元。
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本處(地址:OO市OO路00號)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自公告後至00年00月00日開標日前1日以雙掛號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寄達OO市郵政第000號信箱。若不及寄達者也得於開標日上午10時0分起至10時30時止,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拍賣室【同前之地址】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 本件查封物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 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 現場投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四)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七)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八) 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九) 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處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處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十)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者,應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者為得標;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本處於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後,如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時,亦為得標。
九、拍賣條件:
(1)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義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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