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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 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 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本票裁定要向那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也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