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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公示催告裁定處理方式
當您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您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
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您應該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登報一日,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您必須將報紙全版(不能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刊登支票/股票遺失注意事項:
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2.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3.附記無需刊登,校對無誤刊登新聞紙後送法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4.如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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