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
2014/5/8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且查無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
該所近期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ΟΟ出售其名下台中市房屋及坐落基地,僅依部頒標準申報財交所得,嗣經該所查獲實際交易價額,經發輔導函通知補報並請補繳稅款。惟陳ΟΟ主張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及繳納稅款並無錯誤,因此並未依期限補報補繳稅款,經該所依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及成本核定補繳本稅,並處以罰鍰。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前年度房屋交易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依上開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14/5/8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帶看費用應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媒體報導各地區交易頻繁之大廈向看房民眾或帶看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並轉大廈管理委員會基金。
因該等帶看費屬於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銷售勞務之收入,該所籲請各管委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2014/5/7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民眾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之保險給付,記得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國稅局說,近來發現轄內張君在101年度領有人壽保險滿期給付9,589,000元,經查係張君的兒子在95年間投保六年期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張君配偶,滿期受益人為張君,但張君在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乃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除6,000,000元後按20%計算補稅717,800元並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
2014/5/7民眾出售之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股票,如符合長期持有之規定者,可享有該證券交易所得額減半優惠!
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如能舉證已持有滿一年以上,可享有該證券交易所得額半數課稅之優惠。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2年8月15日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60萬元,因取得年代久遠,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惟可舉證持有滿1年,則甲於103年度申報其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計算如下﹕
1. 實際個人成交價額60萬元×20%=證券交易所得額12萬元。
2. 此時某甲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則
證券交易所得12萬元÷2=課稅所得6萬元。
3. 課稅所得6萬元×稅率15%=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9千元。
102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應列入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5/7醫藥費保險公司僅部分理賠,而未退還收據,如何申報列舉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除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給付理賠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飲食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照護。
納稅義務人,財政部上開解釋放寬的範圍,係將給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額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額範圍中。
2014/5/7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局就申報期間內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03年6月3日晚上12時前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正確申報資料,但如果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登錄傳送者,同1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二、原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可重新於登錄基本資料頁面勾選更正申報,登錄前次申報日期,並列印正確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原採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應另行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原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申報期限(即103年6月3日)之後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須補繳稅款則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至於繳稅方式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
2014/5/7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年度列報並須取具催收證明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而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情形,除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外,尚有因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國稅局指出,依上開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又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屬債權有逾期2年,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債權中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呆帳損失,尚須檢附合於第8款規定之存證函等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認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2014/5/6民眾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之獲利,請記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為遏止投資客炒作紅單歪風,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預售屋及預先購買權利(俗稱紅單交易)買賣資料,民眾若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獲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紅單交易及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者,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項所得。
民眾如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獲利,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2014/5/5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應保存交易文件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2仟300萬元,惟其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不一致,亦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相關文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取得及保存與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及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2014/5/5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及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2014/5/5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租金收入者應辦營業登記依法課稅
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於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50,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倘其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其營業稅之稅額則為1,500元。
2014/5/5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醒102年度漏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稽徵機關已查獲或仍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定要併入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被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雖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2014/5/5納稅義務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誠實申報各項所得,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納稅義務人在自行發現漏報或短報所得,於未經檢舉和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仍需就補繳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