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1024133743284.pdf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9 年10 月24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矯正司
連 絡 人:林科長憲銘
連絡電話:02-2370-2666 編號:515
針對媒體報導「殺2 命關6 年 假釋再殺人」乙文,經查該
犯係減刑後刑滿出獄,並非假釋出監;法務部特予澄清說明
如下:
減刑期滿出獄人陳昆明(以下稱陳員)於92 年4 月16 日犯下殺人
罪後,嗣於同年月18 日向警方自首犯行,並自92 年4 月18 日至98
年5 月17 日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日數合計2222 日,嗣於98 年
5 月1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刑後監護2 年確定。
陳員於98 年6 月16 日移入臺北監獄執行,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 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惟
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
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聲減字第232 號刑
事裁定書,將其原處有期徒刑12 年減為有期徒刑6 年。
另依刑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
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陳員經以羈押日數折抵後,已無刑
期須執行,爰於98 年7 月3 日刑期折抵完畢期滿出監,並交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解送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監護2 年,嗣執行檢察官
接獲國軍北投醫院98 年11 月23 日來文認陳某之精神狀態已較入院
前改善,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檢察官認宜依刑法
第92 條第1 項規定以保護管束代之。是故,陳員乃「刑期執行完畢」
出獄,並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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